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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发布时间:2015-03-10 08:35:24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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