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者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目前我国有关法人人格否认主要体现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
我国《公司法》第20条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体现,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64条则规定了一人公司股东不得与公司财产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