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是为了更好的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管理权。业主大会是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管理权的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下列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