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密法发布 -> 诉讼指南

哪些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发布时间:2015-03-12 16:15:44


  《物权法》规定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是为了更好的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管理权。业主大会是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管理权的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下列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