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铁道部2003年发布的《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分为旅客自身责任、第三人责任、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及其他责任。其中由于铁路运输企业人员的职务行为和设备原因给旅客造成的伤害,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责任。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分为客运部门责任和行车等其他部门责任。客运部门责任分为车站责任和列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车站责任:
(一) 旅客持票进站或下车后在检票口以内因组织不当造成伤害的;
(二) 缺乏引导标志或有关引导标志不准确而误导旅客发生伤害的;
(三) 车站设备、设施不良造成旅客伤害的;
(四) 车站销售的食物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的;
(五) 因误售、误剪不停车站车票造成旅客跳车的;
(六) 在规定停止检票后继续检票放行或检票放行时间不足,致使旅客抢上列车造成伤害的;
(七) 因违章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爆炸,发生旅客伤害的;
(八) 事故处理工作组有理由认为属于车站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列车责任:
(一) 由于车门未锁造成旅客跳车、坠车或站内背门下车造成旅客伤害的;
(二) 因列车工作人员的过失,致使旅客在不办理乘降的车站(包括区间停车)下车造成人身伤害的;
(三) 由于组织不力,旅客下车挤、摔造成伤害的;
(四) 车站误售、误剪车票,列车未能妥善处理造成旅客跳车伤害的;
(五) 因列车报错站名致使旅客误下车造成伤害的;
(六) 因列车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旅客挤伤、烫伤的;
(七) 因餐车、售货销售的食物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的;
(八) 因违章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爆炸,发生旅客伤害的;
(九) 因列车设备不良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
(十) 事故处理工作组有理由认为属于列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