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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鉴定意见

发布时间:2015-03-13 09:45:40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四)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五)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六)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八)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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