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在承运责任期间内对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03-16 08:50:48
托运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和站、场存放期间内,发生毁损或者灭失的,承运人以及场站经营人应当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以下七种情形下,承运人、站场经营人举证后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不可抗力;
(二)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
(三)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
(四) 包装体外表完好而内在货物毁损或灭失;
(五) 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
(六) 押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七) 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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