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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在承运责任期间内对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03-16 08:50:48


  托运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和站、场存放期间内,发生毁损或者灭失的,承运人以及场站经营人应当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以下七种情形下,承运人、站场经营人举证后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不可抗力;

  (二)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

  (三)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

  (四) 包装体外表完好而内在货物毁损或灭失;

  (五) 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

  (六) 押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七) 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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