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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在做调解工作时不可有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5-03-17 16:14: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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