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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审判中对新的证据如何判断

发布时间:2015-03-17 16:16:1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十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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