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所列举的监护人范围中并未将学校包含在内。学校并非学生的监护人,其只依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故在校园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对学生所要承担的是较高的注意义务,且此种注意义务的大小与年龄的大小是成反比例的。
学校违反高度注意义务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学生彼此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此种伤害所涉及的场所除校园外,还应当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种大型活动或户外活动的场所。例如,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等。
2、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事故。
3、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有:因学校医疗卫生管理不善引发的伤害事件;因学校对饮食卫生管理不善引发的伤害事件;保安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失窃,或被外来人员伤害;在体育课上、文艺课上或者做实验时未予必要的警示、告知、引导和保护而导致学生受伤。
4、因意外因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