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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如何行使?

发布时间:2015-03-18 08:11:40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项: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3、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损害债权人的债权。4、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代位权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管辖管辖的内容。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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