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非劳动者主观过错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为满足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期内的生活,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它既不是赔偿金,也不是违约金,而是劳动合同解除时特有的一种费用,其实质是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对劳动者给予必要的社会保障的义务。
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有下列七种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以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者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原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后,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企业、商业网点出售,购买方是原单位职工的,应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
6、职工获准因私出境,逾期不归,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7、职工获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离职费,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