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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和条件

发布时间:2015-03-19 08:48:51


  一、 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如果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损失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为了保护公共财产和社会的利益,人民检察院可以代为提起诉讼。

  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1、 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 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 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以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只包括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只包括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此种物质损失必须事由犯罪分子本身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因为犯罪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要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做出处理。如果第一审的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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