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中,哪些情况不能“私了”
发布时间:2015-03-20 08:31:09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能随意“私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识、无保险标识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4、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发生事故的原因有争议;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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