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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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法院:邻里琐事起争执 放火领刑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5-03-23 07:52:27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放火案件,被告人赵某某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赵某某在庭审中悔恨不已,表示认罪伏法,重新做人。

    2014年11月18日晚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琐事与邻居被害人赵国某、蒋某两家发生矛盾,酒后将其摩托车内的汽油装进两个塑料瓶中,分别浇到两家的柴垛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柴垛点燃,后经群众和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及时扑救,未造成严重后果。赵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被密山市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赵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系因邻里矛盾引起,且被告人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鉴于赵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决定给予赵某某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宿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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