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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刑执行中止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03-23 08:53:47


  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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