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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

发布时间:2015-03-24 08:56:47


  对于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明文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作了补充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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