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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发布时间:2015-03-24 08:58:4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绩效益负有重要的责任,公司法对他们的道德品行和能力方面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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