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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5-03-25 14:15:15


  由于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有特别的规定。

  一、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规则。根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的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在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前,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特殊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则。根据《劳动争议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当事人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直接受理;认为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主体适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果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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