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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的具体规定

发布时间:2015-03-25 14:15:48


  一、采取反补贴的条件

  1、补贴:一是政府或政府授权、指令的机构提供了财政资助,另一是接受者获得了利益。

  2、损害:对国内产业的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相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阻碍。

  3、补贴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调查

  1、有权调查的机构是商务部。一般情况下由国内产业申请;特殊情况下,商务部主动立案调查。

  2、终止调查的情况:申请人撤销、没有足够证据、数量或损害可以忽略不计或者商务部认为不宜继续进行。

  三、措施

  1、临时反补贴税、(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做出)保证金、其他。

  2、价格承诺、反补贴税(向进口经营者征收)

  四、期限

  反补贴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五、复审

  商务部可以决定复审或利害关系方申请复审。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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