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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仲裁中享有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5-03-25 14:20:39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中享有以下权利:

  1、当事人有提请、放弃和变更仲裁的权利。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的同时又有权变更仲裁申请以及撤消申请。

  2、当事人有申诉、答辩和提问、质询鉴定人、证人的权利。

  3、被诉人有提起反诉的权利。被诉人有权就同一案件向同一仲裁机关对申诉人提起反申诉。

  4、当事人有要求仲裁机构予以调解或仲裁的权利。

  5、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没有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有权要求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6、当事人有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对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以及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书记员、鉴定人等,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回避。

  7、当事人有权得到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有权出席仲裁庭审理,在审理活动中,有权发言、辩论。

  8、当事人有收集和提供证据,要求仲裁机构勘验、调查和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前和开庭审理阶段,都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9、当事人有自行和解和请求和解的权利。

  10、当事人有要求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无论是仲裁庭的先行调解,还是仲裁过程中的调解,都要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不能强迫进行。

  11、当事人有要求延期审理的权利。当事人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理由而不能按时出庭的,有权要求仲裁庭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

  12、当事人对未生效的仲裁裁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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