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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和搜查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5-03-26 08:49:46


  检查和搜查都属于为了查明犯罪有关事实而进行的侦查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搜查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检查是为了确定被害人、副主席人员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人身进行检验、查看的一种侦查方式。

  通过两者概念的对比可知,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或其他场所,而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不能是现场、物品、尸体。

  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而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聘请的医师、法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根据《高检规则》第166条规定:进行勘验、检查,应当持有检察长签发的勘查证。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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