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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数据电文的基本标准

发布时间:2015-03-27 08:35:46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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