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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03-31 13:30:12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8、9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案件受理费:

  第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第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第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 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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