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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破产宣告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04-02 08:21:20


  1.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相关权利人未提出破产重整或破产何解申请的。

  2.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的,镜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性的;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的;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

  3.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为获得强制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镜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6.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7.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8.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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