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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

发布时间:2015-04-03 08:41:15


  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主要有以下五种内容: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同一优先权项目请求权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但第四项海难救助款例外,后发生的海难救助款请求权优先先发生的海难救助请求权;同时,如果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仍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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