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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发布时间:2015-04-08 08:29:42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租赁合同的主体是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出卖人(供应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损害赔偿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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