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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退制度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5-04-09 10:33:22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但在下列情形不得辞退: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被辞退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但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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