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5-04-09 10:3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 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 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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