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诉讼辩护人存在以下主要的区别: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民事诉讼代理人适用的对象包括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刑事诉讼辩护人适用的对象只限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第二,产生原因不同。民事诉讼代理人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刑事诉讼辩护人基于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而产生。
第三,职责不同。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职责较为广泛,可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各种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职责较为单一,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第四,诉讼地位不同。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参加诉讼活动,其代理行为受代理权限的限制,严格说来民事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刑事诉讼辩护人既不以被告的名义参加诉讼,也不受被告人的意志左右,而只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他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第五,法律依据不同。民事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代理行为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辩护人实施刑事辩护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