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密法发布 -> 诉讼指南

个人独资企业聘请的管理人的禁止性规定

发布时间:2015-04-13 08:41:4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擅自开私人账户);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7)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8)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9)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