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密法发布 -> 诉讼指南

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5-04-13 08:43:5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

  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的以下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