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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5-04-15 14:51:3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有下列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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