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5-04-15 14:51:3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有下列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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