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一些情形,可以通知特定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1、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撤销权诉讼中的第三人
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3、合同转让情形下的第三人
在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者概括转让后,受让人与原合同中继续存在的当事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以下情形可以通知出让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合同权利转让的,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此时可以将原债权人(出让人)列为第三人。
(2)合同义务转移的,受让人就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原债务人(出让人)列为第三人。
(3)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4、反诉中的保证人
有保证的债务合同发生纠纷,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债权人提起反诉讼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重婚中的合法婚姻当事人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诉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