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异议也称作债务人异议,即债务人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实体义务本身提出的不同意见和主张。债务人一旦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支付令异议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问题:
1. 债务人的异议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以及15日之后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异议均无效。
2. 债务人针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数额的大小提出的不同主张,应当构成债务人异议。
3. 债务人针对履行能力的有无提出的不同主张,则不能构成债务人异议,因为履行能力的有无不影响债务本身是否存在。《民诉意见》221条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4.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能否构成债务人异议,其关键在于债务人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如果债务人向支付令的发出法院起诉,则该起诉构成债务人异议;如果债务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该起诉不能构成债务人异议。《民诉意见》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