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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损侵权责任的具体适用

发布时间:2015-04-15 14:5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款具体适用为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情形:

  (1)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即人力故意作为;

  (2)对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即非人力故意作为。

  2、责任主体:

  (1)能够确定加害人的,由加害人承担责任;

  (2)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其可以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即证明自己与加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补偿义务。

  3、需要注意的问题: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并不是赔偿责任,而是对

受害人的补偿责任;

  (2)高空坠物侵权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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