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款具体适用为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情形:
(1)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即人力故意作为;
(2)对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即非人力故意作为。
2、责任主体:
(1)能够确定加害人的,由加害人承担责任;
(2)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其可以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即证明自己与加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补偿义务。
3、需要注意的问题: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并不是赔偿责任,而是对
受害人的补偿责任;
(2)高空坠物侵权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