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4日,密山法院受理了刘金成与董玉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立案后,双方因赔偿数额争执不下,有矛盾升级的迹象。经法院委托对刘金成的伤情进行鉴定后,法官与双方代理律师共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2014年9月24日8时10分许,董玉庆驾驶铃木牌120型两轮摩托车,沿密山市黑台镇庆先村5组通往8组的村村通路上由北向南行使,行驶至离7组200米处时,将刘金成刮倒,造成刘金成头部受伤和第三腰椎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12天。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刘金成诉至法院,要求董玉庆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5万元。进入审判程序后,因赔偿标准需经法医学鉴定才能确定,双方协商进入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确定后,双方当事人心里敞亮了,刘金成先发表意见说:“事故发生纯属意外,谁也不是故意的”。办案人员看到双方对赔偿数额虽然有争议,但双方情绪已稳定了许多,便抓住时机进行调解。法官向董玉庆释明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及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和方法,董玉庆的代理律师也从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角度,向其讲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近1个多小时的调解,董玉庆说出了心里话:“不管怎么样,我把人撞伤了,赔偿是天经地义的”。经法官主持调解,董玉庆同意赔偿刘金成6万元,分两期给付完毕。争议解决了,双方的脸上都露出了难得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