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密山市某饭店给朋友过生日,席间,李某某喝了一杯多白酒。饭后,因车主饮酒过多无法驾驶,经商量,由喝酒较少的李某某代为驾驶。李某某倒车时,因无驾驶资格又操作不当,导致饭店门前人行道上停放的12辆待售商品车被撞坏。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电话报案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提取李某某血样样本。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李某某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295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