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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继承案件中应认真审查继承人资格

  发布时间:2015-04-20 07:29:42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应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后,如何确定继承人成为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受理继承权纠纷后,要先考虑是否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即使是继承人,也不是就享有继承权。在下列情形中,继承人就丧失继承权:(一)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丧失继承权。(二)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三)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四)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在审理继承纠纷案件应明确几个概念,上述所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所带来的非成年子女。如王某与比其小10岁的女教师张某登记结婚时,王某将其与前妻所生9岁的女儿王某某带来,三人共同生活多年。对于张某来说,王某某就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现实生活中,天有不测风云,直系亲属在同一起车祸中死亡的不在少数。这种情形如何确定法定继承人呢?《最高人民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继承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在确定继承人时,还应当注意审查遗嘱的效力问题。遗嘱人生前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变更或者被撤销。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如义务能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的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能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在我们的周围还常见一种情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中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和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责任编辑:宿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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