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三项义务,即资料保存义务、保护患者隐私义务和禁止过度诊疗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1、资料保存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2、保护患者隐私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