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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方式、对象及标准

发布时间:2015-04-20 13:33:53


  根据2009年6月出台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家电以旧换新的补贴方式及对象为: 1、凡在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至于补贴的标准,该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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