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密法发布 -> 诉讼指南

关于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具体情形规定

发布时间:2015-04-20 13:36:29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为进一步保证市场竞争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同时,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