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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低价倾销行为

发布时间:2015-04-20 13:56: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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