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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5-04-22 14:1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一)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二)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四)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

  (五)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六)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七)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八)未按税务机关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九)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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