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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房屋登记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04-23 08:49:08


  根据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房屋登记的情形有: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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