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房屋登记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04-23 08:49:08
根据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房屋登记的情形有: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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