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法院连珠山人民法庭2015年3月3日受理了陈某、王某分别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立案后,审判人员发现保险公司办公地点在吉林省境内,办案法官及时与该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取得联系,并建议委托陈某住所地的同一系统的保险公司处理此事,保险公司同意了此方案。之后,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对此案进行调解,最终当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让一起千里之外的案件在当地就得到了及时解决。
2014年5月16日,杨某驾驶一辆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方虎公路由东向西行至360公里处时,与同向前方行驶陈某驾驶的农用四轮车追尾,致使陈某、王某受伤住院治疗。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杨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故陈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分别为64,441.84元和38,987.86元。因侵权行为地在密山市连珠山镇内,法庭依法受理了此案。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和减轻当事诉讼成本,办案法官开动脑筋想办法,决定使用电话调解的方式处理此案。法官先找到保险公司在密山设立的办事处,通过他们得知省外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并请求当地保险公司予以协助沟通与协调。联系畅通后,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并告之陈某、王某的具体诉讼请求,并通过传真将陈某、王某的住院病历、结算票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传给保险公司,督促保险公司尽快把赔偿方案传给法院。保险公司很快把赔偿额明细传了回来,并委托密山市区的律师代理此案,为此案调解创造了有利条件。办案法官与代理律师共同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指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围绕焦点问题做调解工作。陈某、王某对医疗费、护理费等数额无异议,只是认为误工费的金额过低。陈某、王某认为误工费用,应包括因耽误农时所支出的一切费用。法官向他们释明误工费的含义及法律的具体规定,让当事人明白了误工费的计算方法。
为了让陈某、王某的经济损失尽可能得到赔偿,办案法官与保险公司通电话,转达陈某和王某关于误工费的意见,保险公司又对此做了让步。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赔偿陈某、王某各项经济损失计8万余元。一起被告所在地在外省的纠纷,通过电话调解的方式就解决了。陈某、王某非常高兴:“我们真没想到,本想应到外地调解的案子,几个电话就解决了,真得感谢法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