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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符合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5-04-27 14:37: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办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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