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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15-04-27 14:41: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行人、机动车与铁路机车车辆发生碰撞等造成的人身损害和旅客人身损害案件,都适用该解释。

  但是,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铁路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也就是所谓的工伤工亡案件,不适用该解释,而应当依照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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