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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5-04-28 16:11:10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调解书约束的人。当事人成为诉讼主体的要件有:具有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能力;具有诉的利益。当事人的资格,即要件中的当事人能力。只有具有当事人能力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对于前提及的“其他组织”的具体规定在《民事诉讼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到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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