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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期间哪具体行政行为应停止执行

发布时间:2015-04-28 16:11:32


  我国行政诉讼法地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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