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担任保安员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04-28 16:12:30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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