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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担任保安员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04-28 16:12:30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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